合同未到期被口头辞退,文昌法院: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应支付赔偿金

2025-02-26 17:32:50   浏览:

       小慧(化名)之前在某邮政支局担任大堂经理,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被无故解雇。小慧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文昌法院最终认定,虽然小慧与单位签订的是邮政业务委托代办合同,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单位需依法支付赔偿金。

        小慧在某邮政支局担任大堂经理时,主要负责代办邮政业务,工作时间为7:30-11:30,14:00-17:00,每月休息5天,支局按月向她转账3000元,摘要中注明为“工资”“杂费”或“劳务费”。

        某天,支局经理突然通知小慧:“领导要求换掉大堂,你上班到下周一就行了。”这一口头辞退让小慧感到不公,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赔经济补偿金。
某邮政支局则辩称,双方签订的是邮政业务委托代办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为民事委托代理关系。

       仲裁委员会处理此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邮政支局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而非仅关注合同约定。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基于以下核心要素:一是工作内容。小慧的工作属于邮政支局日常业务的组成部分。二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小慧的工作时间、地点由支局安排,且支局对小慧有管理权,如不服从安排可能面临扣款或处罚。三是报酬支付方式。支局按月向小慧支付固定金额,摘要中注明为“工资”“劳务费”等,符合劳动报酬的特征。因此,法院最终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邮政支局在合同未到期前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依法向小慧支付赔偿金。判决后,某邮政支局不服判决结果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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