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郡说法|员工长期与用人单位“两不找”,劳动关系是否应当终止?
2025-02-18 17:27:06 浏览:
小章在工作中遇到 “长期两不找”的情况,1.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或终止?2.劳资双方在此期间是否还应当享受和承担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近日,榆阳区人民法庭审理一起“长期两不找”的劳动争议案件,让我们具体了解一下回答小章的问题。
案情简介
2002年,小章就职于星日公司某地办事处工作,2015年双方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星日公司的销售模式为:业务员将商品从办事处借走,并出具借条按照公司统一政策销售,待业务员将商品从商户处将商品款收回后抽出借条。2016年10月,因某地办事处工作手续交接,小章向星日公司出具借条一支,小章履行了所确定的义务,并取回了该借条。星日公司于2017年、2019年、2021年在该借条上批注了下账商品若干等内容,但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小章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一、依法确认小章与星日公司之间于2002年9月至2003年9月建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二、依法裁决星日公司向小章支付拖欠的放假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42275元。三、依法裁决星日公司向小章支付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和拖欠放假期间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075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驳回小章的全部仲裁请求。小章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间内起诉,并提出前述诉请。
在庭审中,经过法官的耐心疏导,双方搁置分歧,最终以星日公司与小章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并向小章支付10000元达成调解,解决了纠纷。
法官说法
什么是“长期两不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长期互不联系,劳动者没有给用人单位提供任何劳动,用人单位也没有也没有给劳动者支付过任何工资及福利待遇,但用人单位一直未主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虽然主张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证明已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送达给劳动者。
一、“长期两不找”期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或终止?在审判实务中对此类案件存在不同意见。
主流观点: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长期两不找,违背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阻却劳动关系继续生效,根据按劳分配等规定的原则,应当认定双方处于中止履行劳动关系的状态,双方均不享有权利、义务。
二、双方当事人在此期间是否还应当享受和承担《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应当支付工资、缴纳社保、计算工龄?
主流观点:“长期两不找”期间不计入工作年限,中止履行期间双方不存在实际的劳动事实,不存在《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据公平、诚实信用、按劳分配原则,在员工没有提供劳动,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缴纳社保、计算工龄的义务。但在有约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依约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费用。
法规指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互不履行劳动关系项下的义务,可以认定双方再次期间不享有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和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请求,应从劳动者的诉请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事实理由驳回其劳动争议项下的请求。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0178957
案情简介
2002年,小章就职于星日公司某地办事处工作,2015年双方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星日公司的销售模式为:业务员将商品从办事处借走,并出具借条按照公司统一政策销售,待业务员将商品从商户处将商品款收回后抽出借条。2016年10月,因某地办事处工作手续交接,小章向星日公司出具借条一支,小章履行了所确定的义务,并取回了该借条。星日公司于2017年、2019年、2021年在该借条上批注了下账商品若干等内容,但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小章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一、依法确认小章与星日公司之间于2002年9月至2003年9月建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二、依法裁决星日公司向小章支付拖欠的放假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42275元。三、依法裁决星日公司向小章支付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和拖欠放假期间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075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驳回小章的全部仲裁请求。小章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间内起诉,并提出前述诉请。
在庭审中,经过法官的耐心疏导,双方搁置分歧,最终以星日公司与小章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并向小章支付10000元达成调解,解决了纠纷。
法官说法
什么是“长期两不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长期互不联系,劳动者没有给用人单位提供任何劳动,用人单位也没有也没有给劳动者支付过任何工资及福利待遇,但用人单位一直未主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虽然主张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证明已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送达给劳动者。
一、“长期两不找”期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或终止?在审判实务中对此类案件存在不同意见。
主流观点: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长期两不找,违背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阻却劳动关系继续生效,根据按劳分配等规定的原则,应当认定双方处于中止履行劳动关系的状态,双方均不享有权利、义务。
二、双方当事人在此期间是否还应当享受和承担《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应当支付工资、缴纳社保、计算工龄?
主流观点:“长期两不找”期间不计入工作年限,中止履行期间双方不存在实际的劳动事实,不存在《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据公平、诚实信用、按劳分配原则,在员工没有提供劳动,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缴纳社保、计算工龄的义务。但在有约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依约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费用。
法规指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互不履行劳动关系项下的义务,可以认定双方再次期间不享有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和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请求,应从劳动者的诉请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事实理由驳回其劳动争议项下的请求。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0178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