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仅凭缴纳社保能否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2025-02-10 15:17:51   浏览:

案情简介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孙某原系建材公司的股东,同时为公司的高管。2021年12月15日,孙某将建材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案外人。2022年10月8日,建材公司的投资人、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均办理变更手续,高级管理人员亦由孙某变更为案外人。孙某向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其与建材公司的劳动关系,建材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孙某全部仲裁请求。后孙某不服裁决,经历一审及二审,法院均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法官说法

       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人身隶属性,即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

       本案中,孙某作为建材公司原股东,主张其与建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从事了建材公司安排的劳动并从建材公司获得劳动报酬,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需遵守建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孙某陈述其在建材公司工作期间超过两年,每月工资均为现金发放,也不符合常理。社会保险关系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孙某以建材公司为其购买社保为由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无据。孙某主张建材公司在本案中有义务举证会计账簿、劳动用工、工作记录等资料,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建材公司否认其持有上述资料,孙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资料与本案争议事项有关且属于建材公司掌握管理,故对其此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合以上分析,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孙某与建材公司之间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中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即人身隶属关系。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关系所提出的各项诉请,亦不能得到支持。

法律条文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11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