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 · 以案释法】藏匿劳动合同后反诉公司未签订要求赔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驳回!

2024-12-27 16:27:19   浏览:

       近日,五华法院驳回了一起劳动者“借出”劳动合同后藏匿,妄图索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案件。

       故事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说起,刘某是某公司员工,某公司人事通过微信告知刘某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刘某则回复称“补充协议是一式两份,麻烦再给我一份,还有之前那个劳动合同,帮我找一下,我对比一下,没有问题的话,我签了补充协议后送来”。

       刘某骗取合同后藏匿,伪装出其与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向法院起诉某公司,要求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庭审中,某公司表示,公司只留存有一份劳动合同,刘某借走后,公司没有其他备份,无法再进一步举证证明。故法院根据双方聊天记录中“补充协议”以及“之前那个劳动合同”等表述推断,双方确实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刘某将劳动合同“借出”后藏匿,伪装出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的假象,妄图向某公司索取二倍工资差额。五华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该判决经过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规定,是法律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旨在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然而,若有人企图利用这一规定谋取不当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不诚信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阻碍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良性发展。在这个案件中,幸好还有聊天记录据以推理,但也警示用人单位,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备案登记或者严格档案管理,以避免不必要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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