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劳动者自行缴纳后,如何维权?

2024-11-11 17:46:22   浏览: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社保缴纳问题一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争议的焦点之一。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时,导致劳动者不得不自行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徐某入职甲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5月,徐某签署员工入职须知,其中载明“……月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社保补贴(个人自愿不缴纳社保的公司在工资中给予补贴)等。”2023年7月,徐某离职。在职期间甲公司未给徐某缴纳社会保险,徐某自行缴纳了2019年至2022年期间的养老保险。2023年7月,徐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向徐某补偿或退还2019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共计三万余元。该仲裁委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徐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徐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放弃而免除。被告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原告自行缴纳相应费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已缴纳了2019年至2022年度的职工养老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于2023年7月申请仲裁,其要求被告补偿其2019年至2021年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已超过仲裁时效,亦未提供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不予支持。2023年的养老保险及2019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的医疗保险,因原告自己亦未缴纳,其要求被告补偿该期间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根据职工与公司负担的缴费比例,判决甲公司向原告赔偿2022年职工养老保险费六千余元。
 
      法官提醒
 
      社会保险制度关乎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劳动者可以通过采取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更为重要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保缴纳义务,确保劳动者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29307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