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二十四小时待命,是否要支付加班费?

2024-11-05 17:47:30   浏览:

【案情简介】

2022年,曹某入职某物流公司,从事危险品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曹某岗位为不定时工时制。2023年,物流公司强制推行百公里油耗规定,低于油耗标准可以获得节油奖励,超出油耗标准部分由驾驶人员按照市场油价自行承担。该规定遭到公司驾驶员集体反对。因路况不同、载重不同、车型不同、天气不同等都可能直接影响油耗,驾驶员认为该规定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故集体拒绝出车。曹某也在其中,公司据此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合同。曹某自入职后24小时待班,除了出车都在厂里待命。因此,曹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入职以来的加班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对曹某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曹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曹某关于加班工资的诉求,判决公司支付解除曹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加班费?

分析这个焦点,需要了解我国有关不定时工时制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也就是说,约定不定时工时制有两个前提且必须同时满足,即,企业生产的特殊性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且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如果缺少其中任一条件,即便约定了“非标准工时制”也属于无效约定。需要注意的是,约定不定时工时制也需要在特殊岗位进行约定,如果为规避支付加班工资约定不定时工时制的,该约定无效。约定为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原则上不适用标准工时制下的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加班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没有依据。

本案中,曹某从事长途运输的驾驶员工作,工作性质本身就具有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且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该岗位已经获得人社部门审批。所以,曹某主张的八小时之外加班工资以及节假日休息日工资不能得到支持。物流公司单方面强制推行百公里油耗规定未经过民主协商程序,侵害了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曹某等驾驶员以此拒绝出车的方式予以抵抗也有所不妥,从而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曹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非赔偿金。

【案例点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我国推行每天八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同时也为企业的特殊工种设置了非标准工时制,即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需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有关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即,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论在工作日、还是休息日、亦或是法定节假日在岗的,都不视为法定假日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其加班费,各地有不同规定比如深圳、上海等地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三倍工资。目前,江苏没有特殊规定,所以在江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可以不支付三倍工资。当然用人单位愿意支付的除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4-11-04/838483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