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槌者丨我怀孕了,公司能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4-08-23 16:35:02   浏览:

       对于准妈妈来说,孕期本应是充满期待和幸福的时刻。然而,如果在这个特殊时期遭遇了职场不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主张的权利有哪些?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莉莉入职B公司,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3年4月至2026年6月,试用期为2023年4月至2023年7月。

       3个月的试用期刚刚过去,B公司品牌经理代表公司向莉莉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次日,莉莉回复品牌经理表示不同意,并称前两天工作期间已经告知品牌经理自己怀孕的事实,并将怀孕的检查报告单发送给了对方。

       在与公司沟通无果后,莉莉向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2023年9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莉莉与B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B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本案中,首先,B公司发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通知时已超过了试用期期限。其次,B公司认为莉莉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未举证证明具体录用考核标准,无法证明莉莉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标准。最后,莉莉在与公司负责人沟通解除合同时,已明确告知其怀孕的事实,而莉莉在试用期结束后如无严重违纪并达到可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综上,B公司解除与莉莉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尽管B公司辩称已无岗位提供给莉莉,但鉴于莉莉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属于孕期女职工,其合法劳动权益应受法律保护,B公司应给予妥善工作安排,莉莉请求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应予支持。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科普时间

       当前,我国处在人口结构转变的关键时期。现实中,职场女性因怀孕遭遇被降薪、辞退、影响试用期转正、升职加薪等情况时有发生,像这样对于“三期”女职工存在的职场“隐形歧视”,实质上损害了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生育潜能,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本案中,B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名,行“辞退怀孕女职工”之实,违背了国家对“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与当前国家改善人口结构的政策不符。本案考虑到女职工的岗位性质及怀孕女职工再就业可能遭遇的现实困难,支持孕期女职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保障职场怀孕女职工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当前,有些企业过于看重劳动者的“功能性”“工具性”,而忽视了劳动者的作为一个活生生个体所具备的“生理性”与“社会性”。在这里,我们想要建议用人单位,从人性化视野对待劳动者。同时,也想提醒广大女职工,虽然女性在“三期”虽然享受特别劳动保护,但仍应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合理行使个人权利。若在职场中真的遭遇了不合理的违法对待,也不要过于惶恐忍让,在与企业沟通磋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心语

       Q

       什么是“三期”女职工?

       A

       “三期”女职工是指处于孕期(怀孕至产前15天)、产期(产前15天至各地延长天数到期的期间)、哺乳期(从产假结束至婴儿一周岁的期间)的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由此,国家在基本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制定了多个专项法律规定,旨在为女性减少就业障碍,为女性提供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

       Q

       “三期”女职工的休假规定及生育待遇

       A

       对于孕期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时间。

       对于产期的女职工,全国范围内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中,对不同妊娠情况所享受的假期待遇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1)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3)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4)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5)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另据《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第13条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对于哺乳期女职工,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Q

       用人单位不能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A

       对于“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除工作指示权受到一定限制外,不能以无过失辞退、裁员方式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的,也应当续延至“三期”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资双方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Q

       用人单位可以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A

       因存在前述特殊情形,部分用人单位认为女职工处于“三期”状态,公司均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实际上,“三期”女职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这六种情形分别为:(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487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