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荫法苑”——讲述咱老百姓调解的事儿:工伤认定缺材料 讲法讲理解纠纷

2024-08-05 16:21:39   浏览:

       案情回顾

       甲公司系一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2021年10月,小梁入职甲公司。2022年6月至2023年11月,小梁被甲公司派遣至某工程公司处工作。2023年2月的一天,小梁在派遣单位项目所在地因工作原因左眼受伤,小梁要申请工伤认定,但甲公司拒不配合,也不提供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故小梁向槐荫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在2021年10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要求甲公司向其提供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证明劳动关系的情况说明。

       诉前调解

       调解员黄贞海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原告了解情况,得知原告小梁在劳务派遣期间工作岗位为机修工,一直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考勤管理,服从工作安排,没有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在此期间,甲公司每月向小梁发放劳动报酬。调解员了解情况后,考虑到原告要申请工伤认定,而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原告目前的困难周期过长,若能在诉前调解阶段成功化解纠纷则能够最快速帮助原告“排忧解难”,遂抓紧时间联系被告方。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告知被告公司相关负责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存在人身、组织及经济上的从属性,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他与甲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甲公司为用人单位,某工程公司为用工单位。从其他角度来讲,公司为了自身发展经营,应考虑到作为人力资源公司不愿与员工确认劳动关系会造成何种影响。最终,在调解员多次协调沟通下,被告甲公司于2024年3月初向原告小梁提供了劳动合同,本案得以实质化解。

       多元解纷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对于劳务派遣的需求量在大幅度增加。但是目前劳务派遣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需要提高法律风险意识,了解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根据相关法律来看,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都是被派遣劳动者遭受工伤时的法律责任主体。但这并非意味着任何情况下用工单位都需要承担责任,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查明用工单位是否具有过错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方是否就责任承担主体有所约定,最终确定工伤责任承担的主体。作为被派遣劳动者,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时,应举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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