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案明法】工伤发生后未足额赔偿,注销公司股东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2024-08-01 16:58:18   浏览:

        员工发生工伤后,公司需要承担员工的工伤赔偿责任。那么,老板能否将公司注销,规避自己的责任呢?公司注销后,员工还能找股东索赔吗?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件。

1、案情简介

        重庆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系自然人蔡某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8月,该公司与马某签订书面合同,形成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关系。同年9月,马某在该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上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为马某购买了工伤保险。

       蔡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不但没有配合支付马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反而将公司注销导致马某无法申请劳动仲裁。无奈之下,马某诉至米易法院,要求蔡某代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赔偿费用合计15万余元。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重庆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作为自然人蔡某独资公司,蔡某作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原告马某发生工伤后未对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作出妥善处理的情况下即注销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的注销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对马某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因以项目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马某应先向社会保险部门申报支付,在本案中本院不予处理。对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损害赔偿的部分,应当由公司股东蔡某支付。

3、法官评析

        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法定义务。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在用人单位发生注销、破产、解散等会导致法人人格灭失的法律行为时,工伤保险赔偿金和其他债权一样受相关法律的调整和保护。

       本案中,马某受伤在前,公司注销在后,在已认定马某所受伤为工伤后,蔡某作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原告马某发生工伤后未对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作出妥善处理的情况下即注销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的注销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对马某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公司注销后,马某的工伤待遇应由公司股东即本案被告蔡某支付。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255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