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在身边】员工十年前注册过个体户 公司拒付20万离职赔偿金?
2024-07-31 16:17:57 浏览: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最基层的单位,处在定分止争、服务群众的第一线,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原则,玄武法院锁金村人民法庭和孝陵卫人民法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职能作用,依法审理人民群众关心的婚姻家庭、继承、涉未成年人、物权保护、房屋租赁、劳动争议、旅游纠纷等案件,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不断提升司法能力,服务辖区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
员工十年前注册过个体工商户,但未实际经营,公司辞退该员工后拒付20万元离职赔偿金,不仅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亦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PART .1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3日
徐某入职某室内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徐某已知悉、认可并同意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徐某同意:如其或其关联人士控制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与某室内工程公司或任一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徐某应事先通知某室内工程公司;如未事先通知的,某室内工程公司有权按照员工手册第三篇规定,视情节、后果、认识态度等对徐某进行惩处。
2021年10月21日
某室内工程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请徐某于2021年11月19日前完成工作交接,公司将依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1年11月
某室内工程公司查询到徐某系某室内设计工作室的经营者,该工作室于2011年7月13日设立,经营范围为室内家装设计,遂于11月11日向徐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其在职期间,存在私自在外从事与公司业务类似或与职务相关的经营业务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从2021年11月11日起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按照相关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徐某不符合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徐某提起诉讼:要求某室内工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年终奖共计40余万元。
某室内工程公司辩称: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通过并公示,徐某以自己名义在外开设某室内设计工作室,经营范围与其职务相关,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利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PART .2
法院裁判
一、认定形成竞争关系应多角度审查,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
考量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最为核心的是评判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营或者入职的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除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还应审查两家单位实际经营的内容是否重合、服务对象或者所生产产品受众是否重合、所对应的市场是否重合等。本案中,某室内工程公司不能证明徐某名下的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更谈不上两家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是否重合的问题。
二、用人单位可能在员工入职前即已知晓的既有事实不得作为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唯一理由。
1.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文义不清时,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本案中,根据《员工手册》对腐败行为的定义,公司禁止员工“在外从事与公司业务类似或与职务相关的活动、兼职等”,该处的“从事”是否涵盖注册了企业但不实际经营这种情况,双方存在争议,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
2. 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酌情处理。徐某于2011年7月13日领取营业执照后,直至某室内工程公司2021年10月21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均未发现徐某存在“在外从事与公司业务类似或与职务相关的活动、兼职等”营业行为,且徐某已对申办营业执照的用途作出了合理的说明。某室内工程公司本应酌情处理, 却未经批评教育即予以辞退,不符合《员工手册》的要求,有违劳资伦理。
3. 劳动者不应处于随时被解雇的风险之中。因徐某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日期远早于入职日期,且营业执照于2014年12月20日被拆迁部门收回后,2015年7月13日经营期限到期后亦未办理续期。可见,徐某未注销该营业执照或未在入职后向公司报备并非刻意隐瞒。如允许用人单位将该行为认定为腐败行为,让“无心之失”者承受“贪腐之名”,显然过于严苛。
据此,玄武法院判令室内工程公司支付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年终奖共计271888.41元。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 · 后语
陈文军
玄武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孝陵卫人民法庭庭长
认定劳动者是否有违竞业限制及公司规章制度应多角度审查,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不应当以劳动者入职前即已存在的既有事实为由,使劳动者在无意隐瞒、用人单位可能知晓的情形下却始终面临随时可能被解雇的风险。
当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的竞业行为对本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用人单位未经警告、批评教育、降职降薪等前置措施,亦未给予员工辩解的机会即辞退员工,有违劳资伦理,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用人单位应本着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原则和治病救人的态度对员工进行教育挽救,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240143
员工十年前注册过个体工商户,但未实际经营,公司辞退该员工后拒付20万元离职赔偿金,不仅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亦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PART .1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3日
徐某入职某室内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徐某已知悉、认可并同意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徐某同意:如其或其关联人士控制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与某室内工程公司或任一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徐某应事先通知某室内工程公司;如未事先通知的,某室内工程公司有权按照员工手册第三篇规定,视情节、后果、认识态度等对徐某进行惩处。
2021年10月21日
某室内工程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请徐某于2021年11月19日前完成工作交接,公司将依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1年11月
某室内工程公司查询到徐某系某室内设计工作室的经营者,该工作室于2011年7月13日设立,经营范围为室内家装设计,遂于11月11日向徐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其在职期间,存在私自在外从事与公司业务类似或与职务相关的经营业务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从2021年11月11日起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按照相关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徐某不符合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徐某提起诉讼:要求某室内工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年终奖共计40余万元。
某室内工程公司辩称: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通过并公示,徐某以自己名义在外开设某室内设计工作室,经营范围与其职务相关,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利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PART .2
法院裁判
一、认定形成竞争关系应多角度审查,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
考量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最为核心的是评判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营或者入职的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除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还应审查两家单位实际经营的内容是否重合、服务对象或者所生产产品受众是否重合、所对应的市场是否重合等。本案中,某室内工程公司不能证明徐某名下的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更谈不上两家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是否重合的问题。
二、用人单位可能在员工入职前即已知晓的既有事实不得作为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唯一理由。
1.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文义不清时,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本案中,根据《员工手册》对腐败行为的定义,公司禁止员工“在外从事与公司业务类似或与职务相关的活动、兼职等”,该处的“从事”是否涵盖注册了企业但不实际经营这种情况,双方存在争议,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
2. 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酌情处理。徐某于2011年7月13日领取营业执照后,直至某室内工程公司2021年10月21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均未发现徐某存在“在外从事与公司业务类似或与职务相关的活动、兼职等”营业行为,且徐某已对申办营业执照的用途作出了合理的说明。某室内工程公司本应酌情处理, 却未经批评教育即予以辞退,不符合《员工手册》的要求,有违劳资伦理。
3. 劳动者不应处于随时被解雇的风险之中。因徐某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日期远早于入职日期,且营业执照于2014年12月20日被拆迁部门收回后,2015年7月13日经营期限到期后亦未办理续期。可见,徐某未注销该营业执照或未在入职后向公司报备并非刻意隐瞒。如允许用人单位将该行为认定为腐败行为,让“无心之失”者承受“贪腐之名”,显然过于严苛。
据此,玄武法院判令室内工程公司支付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年终奖共计271888.41元。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 · 后语
陈文军
玄武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孝陵卫人民法庭庭长
认定劳动者是否有违竞业限制及公司规章制度应多角度审查,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不应当以劳动者入职前即已存在的既有事实为由,使劳动者在无意隐瞒、用人单位可能知晓的情形下却始终面临随时可能被解雇的风险。
当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的竞业行为对本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用人单位未经警告、批评教育、降职降薪等前置措施,亦未给予员工辩解的机会即辞退员工,有违劳资伦理,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用人单位应本着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原则和治病救人的态度对员工进行教育挽救,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24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