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提供劳务者在劳务活动中受伤,应如何维权?

2024-07-16 16:47:02   浏览:

       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农场在农忙时节常面临工人短缺的问题,于是便会邀请劳动者来打短工,然而,劳动者若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他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案件详情

       2024年6月,刘某雇请李某到其树莓基地工作,主要负责营养土的分装。同年7月,李某在分装营养土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营养土倒塌将其埋没,后被救出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左手骨折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期间,刘某未对李某进行过任何赔偿,双方多次协商均无果,李某遂将刘某诉至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相关损失。

       沾益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为便于缓和双方矛盾,妥善化解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该案委托委派至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刘某辩称,李某未按照规定指示操作,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具有较大过错,且其主张的部分费用无合法、合理的依据。了解案情后,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一方面,为刘某明理释法,让其分析利弊并认清责任;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帮助双方互相理解,劝解二人珍惜友谊,逐渐消除了双方隔阂,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向李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该款项于10日内履行完毕。

       以案释法

       本案是劳务关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形,受害者往往是打短工,没有书面协议,当损害发生时,提供劳务者维权就较为困难,常见问题有:

       一是受害者应当起诉谁?

       劳务者在干活前应当先与雇佣者沟通清楚,明确受雇于谁后再去干活,在干活时要有意识地留下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

       二是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作为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劳务者应当知道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和潜在危险,如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具体案件中,要充分考量纠纷双方是否尽到相应义务,接受劳务一方有无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提供劳务一方是否存在疏忽大意、未按操作流程操作等诸多因素综合认定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操作规范,努力做到“四不伤害”,即“自己不伤害自己,自己不伤害他人,自己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和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08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