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索赔难?红旗法院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一并来化解

2024-07-11 17:26:27   浏览:

       工伤案件认定工伤后往往会衍生赔偿纠纷,如何一次性将纠纷彻底化解,减轻当事人诉累,来看看红旗区法院怎么做...

       案情简介

       据悉,张某系某项目工地建筑工人,该项目由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包,张某在该公司承包的地下车库干活时,从一米多高的工架上摔下受伤。经检查治疗,诊断为左侧第11、12根肋骨骨折。张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随后,工伤认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建筑公司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经审查,该建筑公司将施工内容转包给王某组织实施,而张某系王某雇请。虽然张某与该建筑公司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建筑公司将施工内容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质的自然人王某,其将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工伤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合法。

       因该案同一事故引发的还有一起民事诉讼。在此案中,张某已进行诉讼保全,并支出保全费用且全额查封了对方的财产。如果简单的一判了之并不能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

       承办法官以基础民事纠纷为抓手,组织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双方陈述,充分了解双方诉求,针对主要争议焦点进行了释法说理,劝说该建筑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最终,建筑公司对该工伤认定案件申请撤诉,并与张某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达成调解协议。至此,两起案件均得到妥善化解。一星期后,张某如约拿到赔偿款,该建筑公司银行账户得到解封,双方纠纷至此全部解决。

       “感谢法官不厌其烦地为我们考虑,把我们后面要申请赔偿的一系列问题都解决了”。调解结束后,张某连连向红旗区法院法官表示感谢。

       工伤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解决的不仅是个案的法律纠纷,更是减少了工伤认定背后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诉累。一案调而多案了。下一步,红旗区法院将不断加大行政案件调解力度,以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抓手,持续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努力实现行政审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028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