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快递员与货运代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2024-06-25 14:17:46 浏览:
天津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系某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加盟商。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刘某开放系统权限,由刘某登陆APP,负责收取、派送快递,按件计酬,每揽收一件快递,客户向该公司支付快递费,该公司向刘某支付面单费和中转费,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后刘某提出辞职,因与公司就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等问题产生纠纷提起劳动仲裁,后因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北辰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
天津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及刘某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首先,刘某开展具体工作时接受该公司管理:根据工作群聊天记录可知,群内人员就揽件、派件、问题件上报、客户投诉等具体问题进行沟通,刘某等快递员需按要求到岗上班,迟到、丢件或未遵守规定查验快递会进行罚款。
其次,该公司系某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的加盟商,在北辰相应区域内开展快递业务,刘某从事的揽派件工作属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最后,关于工资发放形式,双方均认可刘某通过某APP领取部分工资,另有部分工资需要结算其他费用后由该公司发放。
综上,刘某接受该货运代理公司的管理并有部分工资由该公司为其固定发放,已形成人身和经济上的从属性。此种从属性足以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快递员与快递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成为新业态劳动争议下的典型问题,劳动者不同于传统行业,其与快递公司的劳动关系不能简单地认定。本案中通过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法院查明的事实,以从属性为关键要素,通过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人身和经济上的从属性,进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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