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普法|员工拒绝异地调动,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
2024-06-18 15:08:01 浏览:
案件详情
卢某于2011年1月入职台州某公司,后被安排在陕西西安从事售后工作。2019年12月24日,卢某与某公司签订期限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卢某继续担任售后岗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工作地点“在公司或由公司指派”,并约定经双方协商同意,某公司可变更卢某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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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2日,某公司因其售后业务模式调整,需要召回全部外派售后人员,遂书面通知卢某于2022年7月15日前返回某公司所在地台州工作。卢某收到通知后,认为某公司未经协商,将其工作地点从西安变更至台州,工作地点距离过远,对其生活和工作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故回函拒绝。其后,某公司多次发函通知卢某至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工作,并告知其考勤地点也作相应变更。
2022年8月16日,某公司以卢某违反公司考勤制度,未至变更后的地点工作,已构成旷工为由,书面通知卢某解除劳动合同。
卢某以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西安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西安劳动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卢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万余元等。
某公司不认可仲裁裁决结果,向台州椒江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作地点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必然考量的重要因素,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变更。
本案中,卢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公司或公司指派的地点,实际并不明确,且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变更或者调整。卢某入职某公司后长期在陕西西安工作,将卢某的工作地点调整至浙江台州,势必对卢某履行劳动合同产生实质性影响。某公司在未就调整工作地点与卢某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单方实施变更,并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属违法。卢某有权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剔除不合理部分费用后,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给卢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万余元等。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岗位或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前,应综合考虑调整行为是否系生产经营需要、其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劳动者能否胜任调整后的岗位及用人单位提供的必要协助或者补偿措施。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等因素确需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的,应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充分考虑劳动者的交通补贴、生活补助、食宿等方面的权益保障问题,尽量通过变更或者补充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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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用人单位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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