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哺乳期合同期满,该怎么办?

2024-05-31 15:28:13   浏览:

案例

       王某与某医院签订了自2016年8月1日始至2018年7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8年初王某生育一女,产假期满后,王某返回单位继续工作。2018年7月31日,医院领导通知王某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医院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后,该案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因此,某医院在王某哺乳期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最终依法判决某医院继续履行其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同时,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综合上述两条法规,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在女职工哺乳期内期满的,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本案中,王某于2018年初生育子女,则哺乳期应至2019年初。王某与某医院的劳动合同本应于2018年7月期满,但因王某哺乳期至2019年初,故劳动合同也应续延至2019年初。因此,某医院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王某有权要求合同续延至2019年初。

提示

      关于女职工劳动合同在期满后续延一事,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首先,合同续延的期间并不仅仅是哺乳期,还包括了孕期、产期及哺乳期。也即是说,若一名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其怀孕时到期,则在其顺利生育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应一直续延至哺乳期结束之时,而非仅仅至孕期结束。其次,合同续延并不等于“免死金牌”,女职工在合同续延期间需要继续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若女职工有违反规章制度或重大失职等行为的,单位依然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女职工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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