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了同事的学习总结,竟因此被开除!法院金句亮了:和谐劳动关系不需要军事化管理!
2024-05-30 15:34:58 浏览:
事件回顾:
员工因抄袭同事学习总结
被公司依规开除
小聂于2018年6月25日入职成都某科技公司,担任平面设计师。
据悉,公司《员工手册》第七章第6条注明了关于辞退处罚情形,其中包括“在公司、公司领导安排的工作或学习中弄虚作假、态度敷衍或存在抄袭行为者”。
2018年11月7日,公司又公布了《红线(零容忍)指标》,其中:
●第二章“公司红线指标”规定“被动开展工作、不注重质量和结果”、“不融入团队、不参加学习和互动”、“不遵守公司制度、不服从上级管理”;
●第四章“执行标准”中规定“除工作状态、态度可根据情况给予一次整改机会(3天内不调整过来立即淘汰),违反其余红线指标直接淘汰”。
2020年2月5日,公司在工作群内布置了视频学习任务,要求员工观看视频并分享学习总结。而小聂分享的内容与群内另一名员工相同。2020年2月6日,公司发布处罚通知:以小聂在学习总结中弄虚作假,抄袭其他伙伴分享内容,态度敷衍,触犯公司红线为由,决定对其予以开除。2020年2月28日,小聂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5月12日,仲裁委支持小聂诉求,裁决公司需向小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12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和谐劳动关系不应靠军事化管理,
公司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经审理发现,该公司未提交《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的依据,故该份手册不能作为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制度依据及本案的审理依据。
一审判决:公司以小聂严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为由,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结合小聂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12元(6753元/月×2个月×2倍)。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小聂直接复制粘贴他人的学习总结进行汇报,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总结敷衍了事、弄虚作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小聂应当被辞退。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纵观本案中的员工手册、零容忍指标,明显存在减轻用人单位义务和限制劳动者权利的倾向:
《员工手册》和《红线(零容忍)指标》中则是大量关于开除和罚款(公司将其命名为“乐捐”)的规定,诸如打私人电话被发现三次、违反门禁制度两次、工作或学习态度敷衍等均属开除情形,且还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无疑给予了用人单位可轻易解除劳动合同的便利,明显不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对于限制劳动者权利或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均不应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加强管理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保障,但这种管理应当在法治的范围内和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正常履行劳务义务为目的,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不需要军事化管理,不需要严刑峻法,任何人均难免犯错或失误,适当的批评教育或处罚,给予改正的机会,才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正确方法,才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小聂采用粘贴复制的方法发表感想,或许是认为这句话好,或许确实有敷衍了事的心态,但尚达不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公司径行解除与小聂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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