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同事怀疑是“小三”,在单位更衣室被对方浇汽油活活烧死!算工伤吗?
2024-05-23 16:57:35 浏览:
河北一女子遭同事怀疑插足其夫妻感情,是“小三”。上班时间竟被该同事叫到更衣室,浇汽油活活烧死!事后,过世女子的丈夫为妻子申请工伤,那到底能算工伤吗?
事件回顾:女子遭同事怀疑是“小三”,在单位更衣室被其浇油烧死
苏某是河北石家庄某医院职工,林某与丈夫赵某都是苏某的同事。苏某被林某怀疑与其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不料,2015年9月21日上班时间,苏某被林某叫到单位门诊楼6楼感控科女更衣室,林某将门反锁后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到苏某身上,在掏出打火机与苏某抢夺过程中汽油被点燃,造成女更衣室着火,苏某被烧死,林某也被严重烧伤。
2015年9月29日,医院向当地人社局提交苏某工伤认定申请。
2015年10月20日,当地人社局于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医院补正公安部门证明或者法院判决书及死亡证明书。
2017年11月14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
经补正,2019年5月8日当地人社局受理了苏某工伤认定申请。
2019年6月25日,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苏某丈夫刘某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不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
刘某上诉理由如下:
1、林某的杀人动机是怀疑其丈夫赵某与苏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经公安部门调查均无事实佐证。
2、苏某和林某以及其丈夫赵某(保卫科科长)都是医院同事,林某要求苏某不要和赵某有电话来往,属不合理要求,故此她们之间产生的矛盾来源是和工作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3、根据林某所述,其丈夫赵某常年在外有别的女人,身患传染病并传染给了林某,经常吵架让她生无可恋。2015年9月21日凌晨,双方争吵之后,林某在找不到其他人发泄的情况下,想到苏某没有听从她的要求,所以把苏某当了垫背属于报复行为,符合工伤。
4、苏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同事林某暴力致死,她们二人都穿着工作服,苏某属于正在履行工作,有监控录像为证,所以符合工伤范畴。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该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本案中,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已认定苏某死亡原因系林某怀疑其丈夫赵某与苏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将苏某叫到本单位感控科女更衣室后,向她泼汽油,点燃后被烧死。故苏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人社局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现刘某主张妻子苏某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的伤害,缺乏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s://sghexport.shobserver.com/html/baijiahao/2024/05/23/1330368.html
事件回顾:女子遭同事怀疑是“小三”,在单位更衣室被其浇油烧死
苏某是河北石家庄某医院职工,林某与丈夫赵某都是苏某的同事。苏某被林某怀疑与其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不料,2015年9月21日上班时间,苏某被林某叫到单位门诊楼6楼感控科女更衣室,林某将门反锁后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到苏某身上,在掏出打火机与苏某抢夺过程中汽油被点燃,造成女更衣室着火,苏某被烧死,林某也被严重烧伤。
2015年9月29日,医院向当地人社局提交苏某工伤认定申请。
2015年10月20日,当地人社局于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医院补正公安部门证明或者法院判决书及死亡证明书。
2017年11月14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
经补正,2019年5月8日当地人社局受理了苏某工伤认定申请。
2019年6月25日,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苏某丈夫刘某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不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
刘某上诉理由如下:
1、林某的杀人动机是怀疑其丈夫赵某与苏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经公安部门调查均无事实佐证。
2、苏某和林某以及其丈夫赵某(保卫科科长)都是医院同事,林某要求苏某不要和赵某有电话来往,属不合理要求,故此她们之间产生的矛盾来源是和工作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3、根据林某所述,其丈夫赵某常年在外有别的女人,身患传染病并传染给了林某,经常吵架让她生无可恋。2015年9月21日凌晨,双方争吵之后,林某在找不到其他人发泄的情况下,想到苏某没有听从她的要求,所以把苏某当了垫背属于报复行为,符合工伤。
4、苏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同事林某暴力致死,她们二人都穿着工作服,苏某属于正在履行工作,有监控录像为证,所以符合工伤范畴。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该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本案中,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已认定苏某死亡原因系林某怀疑其丈夫赵某与苏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将苏某叫到本单位感控科女更衣室后,向她泼汽油,点燃后被烧死。故苏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人社局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现刘某主张妻子苏某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的伤害,缺乏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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