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新鲜事儿 | 刚入职就辞职,一劳动者5年竟状告15家用人单位!

2024-04-30 13:34:12   浏览:

      “啊,怎么又是你?”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引发关注。一劳动者刚入职就离职,5年间先后向15家就职过的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法官提醒:这是“劳动碰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上班十天就离职

2023年5月下旬,谢某到某橡胶公司应聘从事排料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谢某缴交了社会保险。

仅仅10余天,谢某便向公司提交了书面《员工离职申请表》。随后,谢某通过劳动仲裁、起诉方式,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日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5年状告15家用人单位

法院审理发现,谢某自2018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先后向15家就职过的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其主要诉求大致均为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同时,谢某入职每家用人单位均工作1~2个月便离职或被辞退,随后便立即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赔偿请求。尤其在谢某提供的相关证据中,有大量录音、录像、照片,明显看出其从应聘开始就有目的地收集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后驳回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关于谢某提出工作日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证据,再结合谢某的实际出勤天数及加班情况,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谢某的工作日工资、加班工资,故对谢某的该项诉求,法院予以驳回。

关于谢某提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在案证据《员工离职申请表》上载明:谢某因个人原因于2023年5月31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谢某现主张公司强迫其在离职单上签字,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签名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具有充分的分辨和认知能力,在未提供证据证实公司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时,应当对签字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院认定谢某系因个人原因辞职,故谢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法院亦予以驳回。

一审宣判后,谢某不服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什么是“劳动碰瓷”?

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了一种“劳动碰瓷”现象,所谓“劳动碰瓷”,是指个别劳动者专门选取管理不规范的中小企业就职,利用用人单位的疏漏与制度的缺失,通过消极怠工、主动找茬、秘密取证等方式主动提出辞职或诱导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辞退处理,然后向用人单位主张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劳动碰瓷”不受法律保护

“劳动碰瓷”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其目的并不是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而是利用中小企业的管理漏洞或制度瑕疵,意欲通过引发劳动争议获取额外利益,其行为有悖“诚实、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劳动碰瓷”的特征

1. 拒签劳动合同

员工以工作时间短、只是兼职等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没解除还继续留用,员工干满两三个月后,以企业不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两倍工资的赔偿。

2. 伪造本人签名

企业在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当面确认系员工本人签名,员工让他人冒签后,再以与企业未签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

或者在企业让员工确认阅读规章制度时,员工亦让他人冒签,后若企业以规章制度解除该员工时,员工再以违法解除为由,要求经济赔偿金。

3.申请不缴纳社保

员工自己申请不缴纳社保,几个月后以企业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4. 故意拖延,要加班费

在企业制度不完善没有加班审批制度情况下,员工每天拖延工作,故意加班,然后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

5. 故意违反规章制度

员工知道企业规章制度内容违法,或者制定没有经过民主公示程序的情况下,员工采取迟到早退、消极怠工等方式故意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逼迫企业对其作出解雇处理,然后以企业违法解雇为由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6. 职业化碰瓷

个别人员“碰瓷”企业尝到甜头后,出现职业化碰瓷现象,如在多家企业工作几天到几个月不等即向企业提出索赔。

小微企业成为“劳动碰瓷”重灾区

南京的张某2018年至2021年先后入职7家用人单位,其中6家为饮品店等小微企业。张某在这些单位的工作时间最短3天最长24天,无一例外均发生劳动争议,并提起了诉讼,要求这些单位支付远超过他工资报酬的工伤待遇、经济赔偿金等。

据了解,七家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但是张某都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没有履行劳动合同意愿,诱导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辞退处理等。

对此,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滥用诉讼权利,构成恶意诉讼。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二审。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倒逼企业规范用工

遭遇“劳动碰瓷”如何维权,也成为广大中小企业头疼的事情。

某小微企业负责人陈女士表示,她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劳动者“信用”监管,一旦有“劳动碰瓷”行为发生,应该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让企业用工者可以避免被碰瓷。

江苏省高院一位法官则表示,在对“职场碰瓷”依法当头棒喝的同时,也要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时刻意打“擦边球”的不规范用工行为依法惩处,倒逼企业规范用工,让碰瓷者没有“空子”可钻。法官建议,企业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同时,可以通过背景调查等方式对员工以往的工作情况进行审查,作为判断是否录用该员工的依据,“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是遏制‘劳动碰瓷’现象的关键所在。”

如何规避“劳动碰瓷”?

于企业而言,需要注意用工风险。对企业招聘流程、用工管理规范方面开展自查,及时发现漏洞隐患,预防和减少用工法律风险。

同时,确保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内容合法、规范、全面。此外,在日常管理中也要注意保存证据,对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应当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知悉并签名确认。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4-04-30/823970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