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头推荐的“人才”竟是简历造假者

2024-04-17 14:13:19   浏览:

        开出50万元年薪,委托猎头公司寻觅人才,不想求职者却在工作一周后被发现简历造假,由此引发了一场服务费之争。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科技公司支付猎头公司5万元。

2021年,猎头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猎头服务协议》,约定科技公司委托猎头公司招聘中高级人才一名,服务费为该人才税前年薪的20%,若科技公司隐瞒入职情况,该人才的年薪视为50万元。

此后猎头公司向科技公司发送多位候选人的推荐报告,科技公司经面试选定徐某并通知其入职。入职当日,由于徐某所带资料不全,故双方未签署劳动合同,但科技公司为徐某缴纳了当月的社保。后因徐某未在一周内补齐材料,科技公司产生怀疑,经核查发现徐某简历中所载工作经历、薪酬情况均与事实不符,科技公司遂拒绝与其签署劳动合同。

猎头公司以科技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按照50万元的20%支付服务费,即10万元。科技公司则认为,猎头公司违反如实报告的合同义务,提供了虚假的人才信息,导致本次招聘失败,故无需承担服务费。

一审法院认为,即便科技公司未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但猎头公司推荐的徐某已经到科技公司报到且公司为其缴纳了当月的社保,可见徐某符合相关工作岗位的要求,也就是说猎头公司的合同义务已经完成。而科技公司未尽员工背景调查义务,亦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为其缴纳社保,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判令科技公司支付猎头公司服务费10万元。

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审理中,猎头公司表示,其经手的简历数量繁多,不可能一一核实,一般默认候选人所填简历的真实性。对于徐某的简历信息,未与其本人或其曾任职的公司核实。

根据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的相关规定,中介人负有忠实义务,不得提供虚假情况。猎头公司对候选人提供的简历所载重要信息,如教育背景、任职经历、薪资水平等负有调查义务,应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本案中,猎头公司未尽基础调查义务,存在过错,若其获得全额服务费,双方利益恐有失衡。

最终,在上海二中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科技公司支付猎头公司5万元。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4-04-17/822498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