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观点:竞业限制不应是让人畏惧的“高墙”
2024-04-03 14:57:35 浏览:
月薪一万,工作一年后离职,被启动竞业限制调查,被索赔44万元;工作四年半,获得股权激励200万元,离职后被启动竞业限制,要求赔偿450万元。本报日前接到了数位来自互联网公司的前员工投诉,他们均表示,一份竞业协议,正在改变他们的人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主体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但通过越来越多的实际案例,记者发现,最后的“一密”变成了一个越来越大的口袋,逐渐装进了绝大多数员工。随着行业竞争加剧,近年来竞业限制层层下沉。应届生、实习生离职被竞业的案例更普遍了,更多的行业和公司也在推广和普及竞业。
一纸竞业协议慢慢异化成了让员工惧怕的“高墙”,原本正常的人才流动也正在被逐步扼杀,竞业成了“禁业”,在各个社交平台上,在大厂里工作的人开始谈竞色变。
202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190号(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190号指导案例提出,要从企业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两家企业产品的功能和性质都不一样,没有替代关系,那就意味着企业之间没有竞争关系。如果产品类似,但市场和受众不同,那企业之间也没有竞争关系。
记者在采访相关律师时也得到了类似观点,律师认为,竞业限制泛化现象确实存在,已经越来越背离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立法目的,有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竞争对手时几乎把整个行业都涵盖进去,对于人才的合理流动和科技创新发展都不利。这种现象值得警惕,裁审部门应当进行实质审理,纠正滥用竞业限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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