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后受伤
2024-03-06 15:58:38 浏览:
■事件回顾
姜先生是江苏某公司员工,在某次参加完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的回程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随后双方就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姜先生认为自己是因为赴公司组织的烧烤活动之约,活动结束后返程,导致意外发生。并且,参加该活动是公司的强制要求,公司还对参加活动的员工有着公司统一服装的要求,所以自己应当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经审理,一、二审法院认为,姜先生系参加公司组织的烧烤活动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项活动系公司强制要求员工必须参加的,尽管公司对参加活动的员工有着公司统一服装以便合影留念的要求,但该项活动的主要内容与工作之间并无直接关联,亦无其他拓展、文体活动的事实。因此,该项活动不能认为属于工作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
姜先生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原审判决驳回姜先生的诉讼请求正确,驳回了姜先生的再审申请。
■网友声音
对于此案例,网友们的讨论十分热烈,大家各持己见。
有网友表示对姜先生的同情,认为既然职工是被公司要求前去参加团建活动的,出意外了就应当认定为工作原因。“打工人对公司的要求有什么拒绝的余地呢,大家都去参加团建,你不去,以后在公司还怎么混?”“参加团建活动已经很烦了,还出事故不给认工伤,也太倒霉了!”
也有网友表示支持法院的判决,认定工伤应当将该次团建活动内容与工作任务相关程度高不高考虑在内,“其实,只是一起吃吃饭、娱乐一下的话,这种团建活动应该是可以找理由请假不去的吧。”
还有网友指出,姜先生并非在团建活动过程中受伤,而是活动结束后返程途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才受伤,“应该算不到工作原因头上吧”。
■专家观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也规定了“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费用的承担、活动安排的内容以及参与人员的组成等多方面进行审慎考量,判断是否与工作相关。对于用人单位组织或指定参与的文体活动,以及单位组织的要求“经单位指派、选拔等程序才能参与”的活动可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在这些团建活动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而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一般不认定为“因工作原因”。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4-03-06/8174468.shtml
姜先生是江苏某公司员工,在某次参加完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的回程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随后双方就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姜先生认为自己是因为赴公司组织的烧烤活动之约,活动结束后返程,导致意外发生。并且,参加该活动是公司的强制要求,公司还对参加活动的员工有着公司统一服装的要求,所以自己应当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经审理,一、二审法院认为,姜先生系参加公司组织的烧烤活动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项活动系公司强制要求员工必须参加的,尽管公司对参加活动的员工有着公司统一服装以便合影留念的要求,但该项活动的主要内容与工作之间并无直接关联,亦无其他拓展、文体活动的事实。因此,该项活动不能认为属于工作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
姜先生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原审判决驳回姜先生的诉讼请求正确,驳回了姜先生的再审申请。
■网友声音
对于此案例,网友们的讨论十分热烈,大家各持己见。
有网友表示对姜先生的同情,认为既然职工是被公司要求前去参加团建活动的,出意外了就应当认定为工作原因。“打工人对公司的要求有什么拒绝的余地呢,大家都去参加团建,你不去,以后在公司还怎么混?”“参加团建活动已经很烦了,还出事故不给认工伤,也太倒霉了!”
也有网友表示支持法院的判决,认定工伤应当将该次团建活动内容与工作任务相关程度高不高考虑在内,“其实,只是一起吃吃饭、娱乐一下的话,这种团建活动应该是可以找理由请假不去的吧。”
还有网友指出,姜先生并非在团建活动过程中受伤,而是活动结束后返程途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才受伤,“应该算不到工作原因头上吧”。
■专家观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也规定了“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费用的承担、活动安排的内容以及参与人员的组成等多方面进行审慎考量,判断是否与工作相关。对于用人单位组织或指定参与的文体活动,以及单位组织的要求“经单位指派、选拔等程序才能参与”的活动可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在这些团建活动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而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一般不认定为“因工作原因”。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4-03-06/817446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