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 上24小时休48小时,门卫夜间在岗时间能算加班吗?
2024-02-23 15:24:10 浏览:
本期节目,来看一个关于加班费的案例。孙某于2012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门卫,工作时间未作明确约定。实际工作中,孙某与另外两人轮岗,上24小时(全天吃住在单位),休48小时,且工作场所有可以休息的设施。
2022年8月,孙某退休,他认为其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14万余元。
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其仲裁请求,孙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孙某夜间在岗时间能否视为加班。涉案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岗位需求实行其他的工作和休息办法。孙某作为传达室门卫,工作性质决定了孙某上班时间有延长,长期以来,其执行的是门卫岗位上24小时、休48小时的工时制度,而非每日工作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孙某以标准工时制度主张延时加班费,无事实依据。
本案中,公司在传达室安排了床铺,并允许门卫夜间休息。孙某主张夜间不能休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亦未举证证明公司禁止其夜间休息以及公司在夜间正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排除夜间值班和每月多次轮休的48小时,孙某实际工作时间远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综上,孙某主张的延时加班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
本案中,孙某工作岗位为门卫,其在岗24小时必然包括就餐和休息时间,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实际工作时间,不能仅以在公司待岗的时间长短来认定其存在加班的事实。白天的工作时间系孙某必然付出劳动的时间,而夜间孙某系关门值守,有事开门,可以休息,因此,应认定孙某夜间在岗系值班性质,而非加班。
对保安、门卫、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岗位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司法裁判中,对加班和值班进行了相应区分,结合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综合考量,做出合理裁判。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4-02-23/8159096.shtml
2022年8月,孙某退休,他认为其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14万余元。
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其仲裁请求,孙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孙某夜间在岗时间能否视为加班。涉案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岗位需求实行其他的工作和休息办法。孙某作为传达室门卫,工作性质决定了孙某上班时间有延长,长期以来,其执行的是门卫岗位上24小时、休48小时的工时制度,而非每日工作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孙某以标准工时制度主张延时加班费,无事实依据。
本案中,公司在传达室安排了床铺,并允许门卫夜间休息。孙某主张夜间不能休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亦未举证证明公司禁止其夜间休息以及公司在夜间正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排除夜间值班和每月多次轮休的48小时,孙某实际工作时间远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综上,孙某主张的延时加班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
本案中,孙某工作岗位为门卫,其在岗24小时必然包括就餐和休息时间,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实际工作时间,不能仅以在公司待岗的时间长短来认定其存在加班的事实。白天的工作时间系孙某必然付出劳动的时间,而夜间孙某系关门值守,有事开门,可以休息,因此,应认定孙某夜间在岗系值班性质,而非加班。
对保安、门卫、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岗位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司法裁判中,对加班和值班进行了相应区分,结合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综合考量,做出合理裁判。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4-02-23/815909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