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顾问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午休回家遭到解雇

2024-02-22 15:03:10   浏览:

       郭先生面对用人单位寄给他的违纪解除通知书,连声说“想不通”。
       郁闷的郭先生,最终选择向本报倾诉他的遭遇。郭先生自述,2019年8月,他入职一家软件公司任高级工程师,月工资近3万元。双方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
       虽然郭先生以居家办公为主,但用人单位也时常要求他去现场办公,且经常通宵达旦。为了工作,郭先生从无怨言,但企业午休用餐时,郭先生会回到自己家休息一会,在下午上班前赶回单位。
       前不久,在无人告知的情况下,郭先生突然收到用人单位寄至他家中的违纪解除通知书,说他午休回家,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企业以此为由,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郭先生说,企业从来没有规定午休不能离开办公室,再说,他在家工作时通宵达旦,企业也没有发加班费。
       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才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认为,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郭先生由于工作的特殊性,企业对其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也获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应该是合法的。
       但合法的工时制也要合法地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这种工时制注定无法固定上下班时间,也就是说,郭先生应工作需要,被企业叫到现场办公,这并没问题,但午间休息属于职工自己的时间,不要说企业没有午休不能离开企业的规定,即便有,由于郭先生是特殊工时制职工,也对其不产生约束。同样,因为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郭先生在非国定节假日加班加点,就像他说的“通宵达旦”,也没有加班费。这一切,都是由不定时工作制的特性造成的,如果以标准工时制的劳动纪律来约束郭先生,也就明显违反不定时工作制的立法本意,因此,用人单位因郭先生午休回家而解除他的劳动合同,确有违法之嫌。
       曾云鹏进一步指出,对郭先生的考核,企业的眼睛不能只盯着工作时间,而是应该注重工作结果,以员工工作完成度来考核,这样才是正确的做法,也体现了特殊工时制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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