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下”还是“摔下”?一字之差即为骗保
2024-02-20 15:31:27 浏览:
员工发生工伤后,可申请工伤认定,获得相应赔偿,但有些人却把不属于工伤范畴的伤算在内,想方设法套取工伤理赔款。然而,这样做最终的结果是要面临法律的制裁。
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诈骗案提起了公诉。
“家暴”案引出的疑点
2021年6月,小孙因家庭琐事对妻子小彭进行了殴打,小孙被取保候审一年后,案子移送至宝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在与小彭视频沟通时发现,她说话不利索、记忆力衰退,小彭称自己又被殴打过,这引起了检察官的重视,是否有案外案有待调查?检察官再次询问小孙,小孙为了证明小彭所受重伤并非自己造成,是在一次争吵中她自己跳下楼所导致,便提交了小彭的住院病历等一系列材料,并找来小彭受伤现场的两名公司员工作证。
检察官发现,有一份材料是反映小彭工伤理赔款入账的银行交易明细表。按照小孙和两名证人的说法,如果小彭是自己“跳下”楼,又怎么能得到工伤理赔款呢?检察官认为其中可能存在骗保行为,便将这条诈骗犯罪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
2022年11月7日,小孙和小彭夫妻二人又因琐事吵架,小彭一气之下将小孙父亲孙某公司的奔驰轿车开走,孙某无奈来到派出所报案,民警发现孙某就是线索中的怀疑对象,当即对他进行传唤。一开始,孙某一口咬定小彭就是“摔下”楼,属于工伤。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彭的字迹进行鉴定,认定《劳动合同》上的签名并非出自小彭笔迹。同时,对小彭和两名公司员工再次进行询问,证实小彭是自己“跳下”而非“摔下”楼,小彭也并未签订过《劳动合同》,所以不是公司员工。同时,检察机关还查明,孙某的公司是在小彭受伤之后缴纳的社保,明显存在先伤后保的情形。
为骗保改“跳”为“摔”
事实面前,孙某终于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8月的一天下午,小孙与小彭夫妻二人在小孙父亲孙某所开公司内,因琐事发生争执。一怒之下,小彭从公司二楼平台跳下,导致头部受伤,后送至医院抢救,诊断为重度颅脑外伤,但36万余元的高额抢救费用让小孙感到压力倍增。这时,孙某便与儿子密谋,通过虚构公司和儿媳小彭的《劳动合同》并伪造小彭签名,再紧急为小彭补缴社保的方式,将小彭的伤情假冒成工伤,再提供相关材料给相关单位,工伤理赔款就能轻松到手。
做戏做全套,孙某还帮小彭从2021年7月开始补缴社保。2021年9月,孙某向相关单位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了虚假证明材料。但相关单位审查资料时,对于小彭医院病史中记录为“患者从二楼跳下……”的表述提出了质疑。为此,孙某去医院将病史修改为“摔下”,并以公司名义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表明医院记录病史为笔误,最后成功骗取工伤保险费22万余元。
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孙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涉嫌诈骗罪。审查起诉阶段,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孙某表示认罪认罚,并退赔诈骗所得。最终,宝山区检察院以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孙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可宣告缓刑。今年1月19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
说法
案件办理结束后,宝山区检察院对相关单位进行约谈,建议进一步推动工伤保险申报的规范化管理,严格审批制度,有力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和广大参保人的利益。
检察官提醒,在员工受到伤害时,工伤保险是他们挽回损失和抚平伤害的有力保障,而不是个人或单位牟利的工具。通过虚构工伤事实、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是骗保行为,切勿为了眼前一己私利,以身试法。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4-02-20/8155093.shtml
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诈骗案提起了公诉。
“家暴”案引出的疑点
2021年6月,小孙因家庭琐事对妻子小彭进行了殴打,小孙被取保候审一年后,案子移送至宝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在与小彭视频沟通时发现,她说话不利索、记忆力衰退,小彭称自己又被殴打过,这引起了检察官的重视,是否有案外案有待调查?检察官再次询问小孙,小孙为了证明小彭所受重伤并非自己造成,是在一次争吵中她自己跳下楼所导致,便提交了小彭的住院病历等一系列材料,并找来小彭受伤现场的两名公司员工作证。
检察官发现,有一份材料是反映小彭工伤理赔款入账的银行交易明细表。按照小孙和两名证人的说法,如果小彭是自己“跳下”楼,又怎么能得到工伤理赔款呢?检察官认为其中可能存在骗保行为,便将这条诈骗犯罪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
2022年11月7日,小孙和小彭夫妻二人又因琐事吵架,小彭一气之下将小孙父亲孙某公司的奔驰轿车开走,孙某无奈来到派出所报案,民警发现孙某就是线索中的怀疑对象,当即对他进行传唤。一开始,孙某一口咬定小彭就是“摔下”楼,属于工伤。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彭的字迹进行鉴定,认定《劳动合同》上的签名并非出自小彭笔迹。同时,对小彭和两名公司员工再次进行询问,证实小彭是自己“跳下”而非“摔下”楼,小彭也并未签订过《劳动合同》,所以不是公司员工。同时,检察机关还查明,孙某的公司是在小彭受伤之后缴纳的社保,明显存在先伤后保的情形。
为骗保改“跳”为“摔”
事实面前,孙某终于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8月的一天下午,小孙与小彭夫妻二人在小孙父亲孙某所开公司内,因琐事发生争执。一怒之下,小彭从公司二楼平台跳下,导致头部受伤,后送至医院抢救,诊断为重度颅脑外伤,但36万余元的高额抢救费用让小孙感到压力倍增。这时,孙某便与儿子密谋,通过虚构公司和儿媳小彭的《劳动合同》并伪造小彭签名,再紧急为小彭补缴社保的方式,将小彭的伤情假冒成工伤,再提供相关材料给相关单位,工伤理赔款就能轻松到手。
做戏做全套,孙某还帮小彭从2021年7月开始补缴社保。2021年9月,孙某向相关单位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了虚假证明材料。但相关单位审查资料时,对于小彭医院病史中记录为“患者从二楼跳下……”的表述提出了质疑。为此,孙某去医院将病史修改为“摔下”,并以公司名义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表明医院记录病史为笔误,最后成功骗取工伤保险费22万余元。
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孙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涉嫌诈骗罪。审查起诉阶段,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孙某表示认罪认罚,并退赔诈骗所得。最终,宝山区检察院以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孙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可宣告缓刑。今年1月19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
说法
案件办理结束后,宝山区检察院对相关单位进行约谈,建议进一步推动工伤保险申报的规范化管理,严格审批制度,有力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和广大参保人的利益。
检察官提醒,在员工受到伤害时,工伤保险是他们挽回损失和抚平伤害的有力保障,而不是个人或单位牟利的工具。通过虚构工伤事实、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是骗保行为,切勿为了眼前一己私利,以身试法。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4-02-20/815509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