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法】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继续用工 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2024-02-18 16:20:34   浏览:

  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半年之后将员工解雇。近日,六安市金安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被告单位向员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原告汪某入职六安某房地产公司,先后担任营销总监、副总等职务,基本工资每月1.1万元。2022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但是汪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直到2022年11月30日,六安某房地产公司向汪某微信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汪某收到通知后,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分歧,协商未果。汪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欠付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仲裁裁决支持了欠付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部分诉请,但没有支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汪某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与被告单位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6月30日期满,后未续签,但继续在该单位工作。此时,只能认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不能因此视同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继续用工期间,汪某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汪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其他欠付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合计10余万元。
  法官提醒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的,本质上属于重新用工,劳资双方形成的是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重新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用工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而劳动者也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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