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个醒丨劳务派遣辅助性岗位设置应经过民主程序决定
2024-01-11 15:23:21 浏览:
小陆近期面试了本市一家单位的文职岗位,但该单位告诉小陆,本次招聘的岗位是一个辅助性的岗位,单位将通过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是和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小陆对此十分疑惑,是否任何岗位都可以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来雇佣?日前,上海市人社局颁布了《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沪人社规〔2023〕32号),就本市劳务派遣中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劳务派遣具有法定岗位和人数比例限制。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第四条则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由此可见,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是具有法定岗位和人数比例限制的。只有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要求,并在不超过用工总量的10%的比例范围以内,用工单位才能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进行用工。
二、劳务派遣辅助性岗位设置应经过民主程序决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还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而本市《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沪人社规〔2023〕32号)在第三条中则进一步明确:“三、关于辅助性岗位的问题。用工单位要按照《派遣规定》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适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范围,并在其单位内公示。用工单位未按规定确定辅助性岗位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辅助性岗位”是一个比较笼统与模糊的概念,不能一概而论。因此,法律规定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需要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直接决定。这样一来,既考虑了单位实际的生产经营需求与特点,也保障了民主与公平。用工单位需设置辅助性劳务派遣岗位时,应当严格遵守此项规定,否则就有可能面临处罚。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8cf2735356c0010000b9ff6f110fdc.html
一、劳务派遣具有法定岗位和人数比例限制。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第四条则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由此可见,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是具有法定岗位和人数比例限制的。只有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要求,并在不超过用工总量的10%的比例范围以内,用工单位才能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进行用工。
二、劳务派遣辅助性岗位设置应经过民主程序决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还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而本市《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沪人社规〔2023〕32号)在第三条中则进一步明确:“三、关于辅助性岗位的问题。用工单位要按照《派遣规定》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适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范围,并在其单位内公示。用工单位未按规定确定辅助性岗位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辅助性岗位”是一个比较笼统与模糊的概念,不能一概而论。因此,法律规定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需要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直接决定。这样一来,既考虑了单位实际的生产经营需求与特点,也保障了民主与公平。用工单位需设置辅助性劳务派遣岗位时,应当严格遵守此项规定,否则就有可能面临处罚。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8cf2735356c0010000b9ff6f110fd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