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说案丨我能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2023-12-06 15:08:39   浏览:

乔法官:
 
        我是一家项目公司的员工,前几年公司业绩较好,一直处于扩张状态,我联系的一家外地合作单位因拖欠公司巨额项目款无力偿还,就与我们公司商谈收购事宜。为此,公司专门派我至当地做前期准备工作。期间,我原来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当时询问公司怎么办。经理说已联系对方让他们先给我发工资,待收购完成后,我再回去签劳动合同。我想反正不差一时半会就没在意。半年来,公司许多项目停滞,内部也开始裁员。上个月,我联系经理询问收购事宜时,他答复我说公司债权将集中处理,不再有什么收购了。我问起自己的归属,他就说,我的合同已经到期,现在在外地公司工作,与他们无关,也不会有什么补偿。我从未想到自己会是这样的结局。我是他们派到外地公司谈收购的,暂时由对方付工资也是他们说的,怎么现在把我变成包袱给甩了。请问,我能向他们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读者 楚先生
 
楚先生:

 
       经济补偿金制度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从现有立法的规定来看,其更多的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作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除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外,用人单位到期终止劳动合同亦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除非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你现在首先是要确定自己劳动关系的归属及现在的状态。你可以查询用工登记、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费记录等,如相应证据都显示你的劳动关系已经在其他公司,对此你也是清楚的,而项目公司又主张你原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不再继续,那么你向项目公司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更为稳妥。从你表述看,在外地公司工作、领工资并非你主观意愿,公司亦无证据证实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其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你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那么此种情况下,项目公司终止到期劳动合同也是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的。你可以据此向公司提出自己合理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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