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确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确认难

2023-11-21 14:50:44   浏览: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然都是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来获取报酬,但在工资报酬之外,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还可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等。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人身遭遇损害,可通过确认劳动关系来进行工伤认定。然而,劳动关系的认定涉及多个因素,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原告不能明确具体用人单位,结合审理的实际情况,最终依法判决原告与各被告均不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在寒亭区某项目工地工作半个月后,一次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无责任。王某受伤严重,想通过工伤认定来获取部分经济补偿,于是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该项目的承包单位和负责人的劳动关系。但因为无法明确用人单位,王某的仲裁申请未予受理,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了解,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方是甲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乙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的负责人为盛某,田某跟随盛某在工地上提供劳务。2021年5月,田某在劳务市场找到王某,让其到该项目工地提供劳务,并口头约定了劳务费为200元每天。王某受伤后,田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了2000元劳务费。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仲裁未予受理后,王某以在该项目工地上工作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盛某、田某存在劳动关系。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主张与5名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明确具体与哪一名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原告王某提交的工地现场图片、书面证人证言以及其与被告盛某、田某的通话录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王某在涉案项目工地上提供的是劳务,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并非是劳动关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王某与5名被告之间均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确立劳动关系案件,劳动者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寒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徐霞表示,认定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符合规定、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等。

       本案中,原告王某请求确认与5名被告的劳动关系,并未明确具体与哪位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也未提供明确事实证据,实际上,原告王某是从劳务市场被找到,并约定了日报酬后到涉案工地上提供劳务的,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其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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