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特别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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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为获得劳动法苑网之网络服务,服务使用人(以下称“用户”)应当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对于不需要注册的服务,一旦使用即表示用户完全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对于需要注册才能使用的服务,用户在进行注册程序过程中点击“同意”按钮即表示用户完全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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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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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本协议所指服务内容是指由劳动法苑网提供的信息浏览、法规查询、论坛BBS、法律咨询、律师介绍等服务。具体服务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而本协议作出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协议处理。
2.2
前款具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HR特区企业收费会员制、聘请律师之律师服务。
2.3
劳动法苑网网络服务部分网络服务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在此情况下,劳动法苑网会在相关页面上做明确的提示。如用户拒绝支付该等费用,则不能使用相关的网络服务。
2.4
劳动法苑网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除此之外与相关网络服务有关的设备(如电脑、调制解调器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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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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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用户在使用劳动法苑网网络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a)
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b)
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c)
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d)
不得利用劳动法苑网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的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e)
不得利用劳动法苑网网络服务系统传输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f)
不得利用劳动法苑网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劳动法苑网的行为; (g)
如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帐号出现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通告劳动法苑网。
3.2
如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违反任何上述规定,劳动法苑网或及其授权的人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用户张贴的内容等、暂停或终止用户使用网络服务的权利)以减轻用户不当行为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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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内容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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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劳动法苑网提供的网络服务内容可能包括: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象、图表等。所有这些内容受版权、商标和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
4.2
用户只有在获得劳动法苑网或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之后才能使用这些内容,而不能擅自复制、再造这些内容、或创造与内容有关的派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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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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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劳动法苑网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因其使用劳动法苑网网络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劳动法苑网对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5.2
任何在劳动法苑网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您须对任何自主决定的行为负责。
5.3
劳动法苑网不担保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络服务不会中断,对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都不作担保。
5.4
劳动法苑网不保证为向用户提供便利而设置的外部链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于该等外部链接指向的不由劳动法苑网实际控制的任何网页上的内容,劳动法苑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5.5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劳动法苑网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网络服务中断或其它缺陷,劳动法苑网网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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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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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劳动法苑网及其他用户的利益,如因用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劳动法苑网或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用户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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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协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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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劳动法苑网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但是劳动法苑网上必须存在一份可被用户感知的最新的本协议文本。
7.2
如果不同意劳动法苑网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劳动法苑网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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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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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8.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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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通知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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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重要页面公告的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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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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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协议以劳动法苑网范围内公示文本为准。
10.2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0.3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和理解,没有任何解释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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