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三角上海 黄律师:
您好。根据财税[2008]8号(2008年3月7日施行)文件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通过生育保险基金渠道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免税,本案中员工从社保领取的10000元应全额免税。但是,对于公司额外支付的10000元差额是否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目前除广州将其纳入生育津贴范畴外,其他地方暂无明确规定。本律师观点认为,该单位补差的10000元从性质上应属于工资,在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建议公司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税。当然,也建议公司与所在地税务机关沟通是否存在免税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