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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江三角·苏州 费翔 律师助理 答:您好!不是的。"劳动者不能正常上班"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胜任工作"是员工的能力问题,属个人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原因构成较为复杂,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若是劳动者的
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拒绝调岗,单位是否可以辞退? 江三角·成都 谢雨池律师助理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另行支付1个月工作以后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当劳动者依据企业合法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被考核不合格时,企业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规定对员工作出解除决定时,往往被裁审机构判定违法解除,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面临败诉。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民事案由为基础,分别用"不能胜任工作"+"上海市"+"20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在企业适用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条款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诉讼案件中,胜诉率一直保持较低水平。作为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流程中"不胜
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岗位的除外;(4)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5)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经济效益出现下滑等客观情况,对内部经营进行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由此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化、待遇水平降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待遇水平的,不予支持。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