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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物流配送等服务企业未履行安全主体职责,其从业人员多次违反交通秩序,造成社会影响的,由应急管理部门约谈;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原文链接:http://mini.eastday.com/a/191012073558806-2.html
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的; (五)其他导致协商无法正常进行的过激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 协调处理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时、适度的原则。 第六十三条 对因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争议,属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属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具有
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等非法方式的。 主要变化:新增劳动者在追讨工资中出现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将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既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
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等非法方式的。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受理或者处理,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
扰乱公共秩序等方式表达和实现诉求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形式。 劳动者一方人数虽然少于20人,但是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生产和社会秩序的,也适用于本意见的规定。 第二条 [处理原则] 处理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原则 联动各方应当在履行自身职责时注意发现群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