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1日至2007年11月7日(第三十六期) http://www.laodongfa.com

阅读资讯速递(上海版)第五十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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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 2007 〕 188 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有关要求,现将 2007 年调整企业(含: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非企业单位)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占地农转工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 675 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 592 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 527 元。

  二、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包括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发放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按月领取的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费,以及按基本养老金调整规定增加的养老金及各项现行规定的价格补贴、生活补贴。

  三、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单位,所需费用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本通知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 ○○ 七年十 一月一日



 

西城区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控

  
  西城区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控。 9 月份,西城区对辖区内 1953 户企业开展了劳动合同签订率调查,涉及从业人员 6.1 万人,劳动合同签订率为 93 %。调查发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较高,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较低,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投诉相对突出。针对存在问题,西城区采取三项措施: 1. 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宣传、监管力度,纳入日常巡查监管范围; 2. 把 “ 规范一条街 ” 和企业 “ 红黄绿 ” 数据库动态监控相结合,加大对餐饮业、娱乐业等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监控; 3. 完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预警预报的监控体系,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

  【来源: 北京劳动保障网 】    时间: 2007 - 10 - 29

北京退休、退职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上调55元


  继 7 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上调之后,今年北京市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都将上涨 55 元。退养人员最低养老金上调 40 元。在近日召开的市长办公会研究并通过了《关于 2007 年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意见》。

  新标准规定: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从 620 元调整为 675 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从 537 元上调到 592 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 ( 原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 ) ,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从 487 元调整到 527 元。

  新标准从 10 月 1 日开始执行, 10 月的养老金差额将会补给相关人员。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单位,所需费用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类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 ( 单位:元 / 每人每月 )

  年份    退休人员   退职人员    退养人员

  2005 年   563 元     488 元     443 元

  2006 年   620 元     537 元     487 元

  2007 年   675 元     592 元     527 元

  【来源: 新京报 】    时间: 2007-11-2

 

为劳动者建立公平的就业环境 —— 专家解读《就业促进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 《就业促进法》高举就业公平的大旗

  
《就业促进法》是一部民生之法、和谐之法。促进就业是我国的一项安国之策。《就业促进法》将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这一方针在10前中央文件就已经提出,此次首次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并且贯穿了这部法律的始终。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既是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此,法律单设 “ 公平就业 ” 一章,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规定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群体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将《劳动法》防止就业歧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为解决当前存在的就业歧视突出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对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是各国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世界各国政府执政的重要目标,在我国,更是各级政府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法律对政府在促进就业中承担的重要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即: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

   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好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和扩大就业、减少失业的关系,是政府促进就业的首要责任。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统筹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责任,为构建和形成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增长模式指出了方向。

   法律专设 “ 政策支持 ” 一章,确立了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财政、税收、金融、投资、贸易等各方面政策,要求实行统筹城乡、区域和不同就业群体的就业政策,要求对失业进行预防、调节和控制。这些规定,将目前实施的积极就业政策中行之有效的核心措施通过法律确定下来,形成长期有效的机制,为确保政府履行责任、通过政策引导全社会方方面面共同促进就业提供了保证。

   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这些规定,为打破市场分割和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指明了方向,也为完善竞争有序市场就业机制,实现劳动者有序流动和最佳配置提供了条件。

   完善就业服务。法律在 “ 就业服务和管理 ” 一章,对完善社会就业服务特别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这些规定,将进一步促进整个就业服务事业发展,也为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展铺平了道路。

   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法律专设 “ 职业教育和培训 ” 一章,   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等等。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重要支柱和根本性措施,应成为各级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着力点。

   提供就业援助。法律专设 “ 就业援助 ” 一章,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确保城市中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这些规定,为进一步解决好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推动就业援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就业援助是公共就业服务的一个重要内容,专门强调出来,凸显市场就业中政府的重要责任。

   【来源: 北京劳动就业报 】    时间: 2007-10-26

  

《企业工资条例》正在起草中 企业工资报酬将获全面规范

  在 10 月 30 日召开的 “ 《劳动合同法》与《就业促进法》介绍会 ” 上,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向中外与会代表透露,目前我国正单独就工资问题制定一部法规 —— 《企业工资条例》。

  今年 6 月 29 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给予了很大的关注,在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得到按时足额支付、保障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邱小平司长在会上也表示,《劳动合同法》毕竟不是一个具体的基准法,主要是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只对劳动报酬方面的问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正在起草中的《企业工资条例》将对劳动工资报酬的具体问题进行全面、完整的规范。

  会议期间,邱司长还对中外与会代表普遍关注的最低工资和同工同酬问题给与了说明。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工会和企业组织参与了很重要的意见

  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方面,因为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全国很难制定一个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我国现行法律和规章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由省一级政府根据当地的客观情况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当地的就业状况,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及物价等因素。

  在最低工资的制定程序上,实行三方共同参与。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共同提出工资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意见,报劳动保障部审核以后提交人民政府审定、颁布。因此,在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方面,工会和企业组织参与了很重要的意见。

  在最低工资标准的表现形式上,各地都普遍采取了两种标准,一种是适用全日制月最低标准,另一种是适用非全日制的小时制的最低标准。

  在调整的频率上,我们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近几年我国的经济发展比较快,为了让一些低收入劳动者更好地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近几年各地普遍做到了每年调整。

  同工同酬是广义的,不只是指工资,包括其他的福利待遇

  邱司长在会上表示,《劳动合同法》强调规定,无论用人单位是直接用工还是劳务派遣工,都必须实行同工同酬。这个同工同酬是广义的,不只是指工资,包括其他的福利待遇,提供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必须进行的上岗职业培训,都不能因为劳动者的来源不同给予歧视,必须是一样的,这是法律明确强调的。

  针对目前一些事业单位存在的劳动者同工不同酬,存在身份差别的问题,邱司长也表示,《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纳入到法律的适用范围。事业单位招用的除了比照公务员管理以外的劳动者,都要签订劳动合同。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将来事业单位无论是编制内还是编制外招用的,只要适用这个范围的劳动者,都是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的劳动者,就不存在身份区别了。(赵倩 程玮)

  【来源:中国社会保障网】    时间: 2007-10-31


      
  临近年末, HR 朋友们需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对于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需综合考虑该员工的工作能力、表现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企业用工成本的增加等因素,及时办理续签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以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或者非法终止劳动合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1.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怎样才能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劳动法苑 laodongfa.com 客户服务中心刘福霞回复:

内部规章制度是一个企业管理的基础,但绝不是说企业一方就说了算。  

制定规章制度企业应当注意:一是内容合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二是程序合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三是公示、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公示可以通过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或者张贴等方式进行。

【提示】提前检查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2.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吗?不签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法苑 laodongfa.com 客户服务中心刘福霞回复: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第 2 个月开始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提示】赶紧清理一下本企业的劳动关系,看看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成本。



课程:《新法背景下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风险防范 》
讲师:阎付克
时间: 2007 年 11 月 15 日  14 : 00—17 : 00
地点:凯康国际酒店三层
费用: 580 元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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