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7日至2007年5月21日(第二十六期) http://www.laodong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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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
关于进一步规范门(急)诊就医及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流程的通知 |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 ( 急 ) 诊医疗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 [2007]51 号)精神,为做好门 ( 急 ) 诊就医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参保人员 二、 定点医疗机构 三、 参保单位、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 四、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本通知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附表:北京市医疗保险门 ( 急 ) 诊上传费用审核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
北京医疗保险门诊将实行就医实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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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主任贾方红表示,目前北京市就诊需实名制的规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患者住院层面都统一执行,但在门诊就诊上,大多贯彻的不是很好,从而出现了冒名就医骗保及医院过度开药、高金额处方等情况。“ 7 月 1 日起,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看病必须拿贴有条形码的医保手册。”贾方红说:“这么做不但可以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还可以通过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解决百姓看病贵的问题。” 目前北京市共有 690 多万的参保人员,其医保手册要贴条形码,并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出示才能能享受医保处方,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该条形码分上下两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医疗手册号码等。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参保人员身份后,按规定提供处方及票据。如果参保人员不能按要求出示医保手册,当次就医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医疗费用也不能报销。 7 月 1 日实施实名制后,参保人员在全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其门诊医疗费用明细信息将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全部上传,医保机构可全程监控医疗机构诊疗中不合理的检查、治疗和用药。 【摘自:北京商报】 时间: 200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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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要求对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进行调查 |
根据通知,中央企业和各省(区、市)、市(地)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均纳入调查范围,调查内容为2004年至2006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增长情况、与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对比分析等有关情况。 具体调查内容有三方面: 一是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及增长情况。企业全部职工和各类人员的人均工资、增长情况,近三年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的职工人数及比例;职工工资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对比情况,实发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职工人数及比例;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职工人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数及比例,是否存在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一般工资标准的情况。 二是对部分职工工资偏低、增长缓慢问题的原因分析。工资偏低、增长缓慢的职工群体分析和有关情况说明;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关系分析,企业效益增长而职工工资零增长或下降的原因分析;工资偏低、增长缓慢的职工群体与企业内部其他职工、外部市场同类人员工资分配关系分析。 三是对建立企业职工正常工资增长机制的建议。 此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一项课题表明相对于国民经济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企业员工的总体工资水平增长偏慢。(白天亮) 【摘自:人民日报】时间: 2007 年 05 月 15 日 |
关于对全市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重点行业和中小型企业成为发生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重点领域,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我市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造成不利影响。为进一步维护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严肃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的有关规定和 2007 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市劳动保障局决定于 2007 年 5 月 15 日至 8 月 31 日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以“签合同、上保险、保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二、检查范围 三、检查内容 四、检查方式 五、总体要求 附件:北京市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统计表(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日 |
1. 问题:公司有一员工, 2001 年 3 月进入公司,今年 3 月底合同期满,公司已经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 4 月份的时候,他找到公司,向公司主张从其进入公司以来的加班费,公司是否应该给他,他是否已经过了 60 天的仲裁时效? 回复:劳动法苑 laodongfa.com 客户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加班费也属于工资争议,因此,你公司员工的仲裁时效其算期应该从公司与其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并未过 60 天的仲裁时效。但员工主张其加班费,必须有证据证明其确实进行了加班,并按照其能证明的加班时间计算其应得加班费。 2 .问题: 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内是否能够解除? 回复:劳动法苑 laodongfa.com 客户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的情形,针对的是《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以及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协议解除和员工有过错的解除并未排除。因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贵单位有证据证明该女职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证据证明她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诸如重大违纪的行为,仍是可以解除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果仅以该女职工处在试用期而随意解除,则是违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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