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7日至2007年5月21日(第二十六期) http://www.laodongfa.com

阅读资讯速递(上海版)第四十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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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医保发〔 2007 〕 51 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参保单位、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准确掌握医疗保险费用支出情况,提高审核结算工作效率,缩短医疗费用报销周期,经研究决定,对门(急)诊就医及医疗费用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参保人员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封皮背面中间位置贴有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条形码。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参保人员身份后,按规定提供处方及票据。

二、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在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明细信息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上传。

三、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上传后的医疗费用明细信息,对照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进行审核、结算。

四、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
(一)各参保单位、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要做好门(急)诊就医实名制的宣传工作,准确发放条形码,同时指导参保人员将条形码正确粘贴在本人《手册》上。同时,对于参保人员申报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要做好汇总、录入(扫描)工作,及时向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好对就诊参保人员的政策宣传、解释,并按时做好信息系统接口改造、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的对照等准备工作。同时在参保人员就诊时认真核对《手册》、准确采集个人信息,保证上传数据准确。
(三)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指导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门(急)诊费用上传工作。要设专人了解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费用信息上传情况,收集、反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及时调整门(急)诊费用信息上传后的审核结算工作流程,确保医疗费用及时、准确结算、支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门(急)诊就医及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流程的通知
京医保发 [2007]26 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 ( 急 ) 诊医疗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 [2007]51 号)精神,为做好门 ( 急 ) 诊就医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 ( 急 ) 诊就医时,必须持贴有条形码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并按要求出示《手册》。参保人员未能出示《手册》的,当次就医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 定点医疗机构
( 一 )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显要位置粘贴参保人员门 ( 急 ) 诊就医、结算的有关规定,明确告知参保人员就医实名制的要求。
( 二 )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查验参保人员《手册》,并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出具当次就医的医疗费用单据。
( 三 )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每天将本院发生的参保人员门 ( 急 ) 诊医疗费用信息及时、准确上传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三、 参保单位、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
( 一 ) 参保单位、社保所收到参保人员申报的门 ( 急 ) 诊医疗费用单据时,应将有“上传”标识和无“上传”标识的医疗费用单据分别汇总。
( 二 ) 无“上传”标识的门 ( 急 ) 诊医疗费用单据按原流程申报;有“上传”标识的门 ( 急 ) 诊单据应通过扫描或手工录入的方式,准确采集单据条码号并使用企业版生成报盘文件,打印《北京市医疗保险门 ( 急 ) 诊上传费用审核表》(见附表),对于未使用企业版的参保单位应手工填报《北京市医疗保险门 ( 急 ) 诊上传费用审核表》。

四、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接到参保单位、社保所申报的单据后,要认真审核。对无“上传”标识的医疗费用,按原工作流程进行审核结算。对其中已实现门 ( 急 ) 诊费用信息上传的定点医疗机构出现的无“上传”标识单据应认真核实原因,经确认后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方可审核结算;对有“上传”标识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核结算。
(一)有报盘文件的将报盘文件导入医疗保险审核结算系统;无报盘文件的由经办机构将单据条码号扫描至医疗保险审核结算系统。
(二)经办机构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纸介单据与电子数据的一致性,并根据医疗保险规定进行审核结算。对无电子数据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进行认真核实,如确属医疗保险信息系统问题造成门 ( 急 ) 诊费用信息丢失,在补录医疗费用明细信息后按医疗保险规定进行审核结算;如属定点医疗机构未核实参保人员身份等问题造成无电子数据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并将申报单据退回。
(三)经办机构完成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后,打印《北京市医疗保险门 ( 急 ) 诊上传费用审核表》,并按原工作流程将已支付信息反馈参保单位、社保所。

本通知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附表:北京市医疗保险门 ( 急 ) 诊上传费用审核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北京医疗保险门诊将实行就医实名制

  
  一天跑 3 家医院看同一种病多开药,或者在一家医院一次开够使用 3 个月的药……这些骗保行为将被遏制,从今年 7 月 1 日起,北京市将实施门诊就医实名制,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信息将通过医保手册上的条形码及时上传,医保机构则通过门诊电子明细审核,若发现违规医疗行为,将拒付报销费用。

  日前,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主任贾方红表示,目前北京市就诊需实名制的规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患者住院层面都统一执行,但在门诊就诊上,大多贯彻的不是很好,从而出现了冒名就医骗保及医院过度开药、高金额处方等情况。“ 7 月 1 日起,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看病必须拿贴有条形码的医保手册。”贾方红说:“这么做不但可以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还可以通过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解决百姓看病贵的问题。”

  目前北京市共有 690 多万的参保人员,其医保手册要贴条形码,并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出示才能能享受医保处方,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该条形码分上下两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医疗手册号码等。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参保人员身份后,按规定提供处方及票据。如果参保人员不能按要求出示医保手册,当次就医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医疗费用也不能报销。

  7 月 1 日实施实名制后,参保人员在全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其门诊医疗费用明细信息将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全部上传,医保机构可全程监控医疗机构诊疗中不合理的检查、治疗和用药。

      【摘自:北京商报】 时间: 2007-5-4
 

国资委要求对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进行调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指示精神,研究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国务院国资委发出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和各地方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根据通知,中央企业和各省(区、市)、市(地)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均纳入调查范围,调查内容为2004年至2006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增长情况、与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对比分析等有关情况。

  具体调查内容有三方面:

  一是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及增长情况。企业全部职工和各类人员的人均工资、增长情况,近三年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的职工人数及比例;职工工资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对比情况,实发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职工人数及比例;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职工人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数及比例,是否存在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一般工资标准的情况。

  二是对部分职工工资偏低、增长缓慢问题的原因分析。工资偏低、增长缓慢的职工群体分析和有关情况说明;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关系分析,企业效益增长而职工工资零增长或下降的原因分析;工资偏低、增长缓慢的职工群体与企业内部其他职工、外部市场同类人员工资分配关系分析。

  三是对建立企业职工正常工资增长机制的建议。

  此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一项课题表明相对于国民经济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企业员工的总体工资水平增长偏慢。(白天亮)

  【摘自:人民日报】时间: 2007 年 05 月 15 日 

关于对全市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京劳社监发[ 2007 ] 64 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 各局、总公司 , 市属各建筑施工企业,中央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各省(市)驻京建筑企业管理处,各省(市)驻京建筑施工企业: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重点行业和中小型企业成为发生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重点领域,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我市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造成不利影响。为进一步维护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严肃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的有关规定和 2007 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市劳动保障局决定于 2007 年 5 月 15 日至 8 月 31 日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以“签合同、上保险、保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武器,以推动用人单位建立规范的用工秩序为重点,通过开展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全力推动各类用人单位落实“签合同、上保险、保工资”的有关规定,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和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创造条件。

二、检查范围
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此次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重点突出对以下用人单位的检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
(二)商业服务企业;
(三)服装加工企业;
(四)宾馆、餐饮服务业;
(五)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六)其他。

三、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资支付及最低工资规定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四、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采取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专项执法检查与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相结合;与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情况书面审查相结合;与开展“劳动用工规范一条街”工程相结合。

五、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当前一些重点行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中小型企业)成为发生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重点领域,加大对这类企业的执法监控力度,遏制这类企业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是全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面临的紧迫任务。各区、县一定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充分认清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好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打击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次全市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是今年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点任务,各区、县主要领导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这次执法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做到精心部署、严密组织,保障这次执法大检查活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力度,严格执法
各区、县要根据市劳动保障局的统一部署,在这次大检查活动中做到从严规范、从严执法、从严处罚,维护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严肃性。为扩大此次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的影响,市劳动保障局将在媒体上连续发布专项执法大检查《通告》,各区、县也要利用本地的新闻媒体,加强对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的社会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在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的过程中,各区、县要及时报送典型的违法案例,市劳动保障局将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利用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将这些单位的违法行为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警示系统。
(三)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作用
在这次专项执法大检查过程中,各区、县要注意发挥街道(乡镇)一级的作用,工作安排要做到上下协调,统筹兼顾,要与“劳动用工规范一条街”工程有机地结合进来,充分调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积极性,加强对街道(乡镇)一级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的督促、指导和考核,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告一段落后,市劳动保障局将对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表现突出的街道(乡镇)进行通报表彰。
(四)及时总结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各区、县分别于 6 月 3 日、 7 月 3 日、 8 月 3 日和 9 月 3 日上报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统计表,同时上报典型违法案例,市劳动保障局将定期通报各区、县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的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结束后,各区、县于 9 月 10 日前将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工作总结和大检查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街道(乡镇)情况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

附件:北京市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统计表(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日


1. 问题:公司有一员工, 2001 年 3 月进入公司,今年 3 月底合同期满,公司已经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 4 月份的时候,他找到公司,向公司主张从其进入公司以来的加班费,公司是否应该给他,他是否已经过了 60 天的仲裁时效?

回复:劳动法苑 laodongfa.com 客户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加班费也属于工资争议,因此,你公司员工的仲裁时效其算期应该从公司与其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并未过 60 天的仲裁时效。但员工主张其加班费,必须有证据证明其确实进行了加班,并按照其能证明的加班时间计算其应得加班费。

2 .问题: 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内是否能够解除?

回复:劳动法苑 laodongfa.com 客户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的情形,针对的是《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以及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协议解除和员工有过错的解除并未排除。因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贵单位有证据证明该女职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证据证明她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诸如重大违纪的行为,仍是可以解除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果仅以该女职工处在试用期而随意解除,则是违法的。




1 .课程:《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操作实务及纠纷应对技巧》
讲师:徐海威 资深仲裁员
时间: 2007 年 5 月 30 日 14 : 00—17 : 00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 号友谊宾馆友谊宫
费用: 480 元 / 人

2. 课程:《医疗期的法律误区及操作实务》
讲师:贾富春讲师
时间: 2007 年 6 月 14 日 14 : 00-17 : 00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 号友谊宾馆
费用: 480 元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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