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1日至11月7日 http://www.laodong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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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若干问题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40号)规定,现就2007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1、经市政府同意,2007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为3.12%。
   2、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含虚账实记部分,下同)计息根据沪劳保养发[2007]40号文的规定,按自然年度结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存满全年的,根据年度记账利率计算年利息;未存满全年的,根据实际存储的月份数乘以年记账利率的十二分之一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后见分进角。
   3、2007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选择“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按照2007年度的记账利率结算利息。
   4、对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统一按2007年度记账利率结算利息。

  二、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参照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培训补贴延伸到高校毕业生和在职人员

  上海市出台创业培训新举措,将原有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覆盖面扩大到高校毕业生和在职人员,以进一步支持和鼓励自主创业。
  上海实施政府补贴创业培训的做法已近十年,每年约有近万名劳动者参加,其中超过60%受益者成功开业。近年来,劳动保障部门注意到,由于补贴对象限于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一些大学毕业生和在职人员有强烈的创业愿望,却苦于没有系统的培训。
  上海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意见》,首次将补贴对象延伸到高校毕业生和在职人员。由此,有意向创业者只要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就可向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即使是开业胜任能力较弱的人员,只要有较强的创业意愿,经有关部门专家评估指导后,也可以参加创业培训。
此外,上海从10月份起还推出一项“创业+技能”的“补贴套餐”,以进一步提高创业成功率。劳动保障部门对已享受过补贴培训的人员,在当年度再根据其创业具体需要,提供一次与其项目有关、纳入当年度补贴培训目录的技能类补贴培训。

(摘自:新华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进入二审

   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
  适当延长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修改为“一年”,并增加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将草案第五十条修改为:“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将草案第十七条修改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摘自:劳动保障新闻网)

全国开展“两部法律”知识电视大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今年9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两部法律”知识电视大赛。本次大赛由劳动保障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央电视台主办,预赛委托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承办。
  本次电视大赛以《劳动合同法百题问答》、《就业促进法百题问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讲座》(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为参考书目,预赛阶段的题型有知识问答、案例分析、文艺节目3类题型。
  本次电视大赛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采取自下而上、层层选拔的方法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逐级组织竞赛的基础上,分别选送1个代表队参加全国竞赛,每队3人,其中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工会工作人员(或劳动者)、企业经营者各1人,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人带队参赛。12月上旬在广东省举行预赛,12月中旬在北京举行决赛和颁奖仪式。

  (摘自:上海劳动保障网)


  临近年末,HR朋友们需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对于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需综合考虑该员工的工作能力、表现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企业用工成本的增加等因素,及时办理续签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以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或者非法终止劳动合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咨询问题1:

对于工作满10年离退休不到5年的特殊人群,如果被刑事判刑,公司是否也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非常感谢!

劳动法苑www.laodongfa.com客服主管刘峰回复:

您好!您所说的“特殊人群”应该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都属于无过错解除的情况,而您说的“被刑事判刑”属于员工有过错的情形(只要判决生效,员工的过错就成立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咨询问题2:

实施细则至今未出,许多政策的解释不明晰,如二次签约后公司是否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可否不续签?调岗、调动工作地点是否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在合同中如何约定才能有效?是否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谢谢!

劳动法苑www.laodongfa.com客服主管刘峰回复:

您好!关于二次签约后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在的主流观点是员工要签就必须签,除非员工明确要求签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没有选择权;
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过于原则的话(例如: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如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则还要双方协商一致。只有在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的调整规则做出了详尽的规定,让员工对可能发生的调整有明确的预期时,才能视为劳动合同的履行,此时不需要与员工再行协商。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建议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员工最有可能去的3个左右的地方。
从立法本意上来说,《劳动合同法》是不提倡约定终止条件的,而且用人单位想出来的终止条件很容易就被拉进法定非过错性解除条件或过错性解除条件的范围,所以建议公司不要在终止条件上做文章。


时间: 2007年11月16日 上半场9:00-12:00
课程: 上半场:新《劳动合同法》下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等各类协议签订技巧及风险控制
讲师: 胡泉
培训地点: 上海延安西路396号(近镇宁路)美丽园龙都大酒店 5楼--伯斯厅(地铁2号线江苏路站)

时间: 2007年11月16日 下半场13:00-17:00
课程: 下半场: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技巧
讲师: 胡泉
培训地点: 上海延安西路396号(近镇宁路)美丽园龙都大酒店 5楼--伯斯厅(地铁2号线江苏路站)

费用:半天价:上半场590元/人,下半场790元/人;
全天价:1380元/人(午餐提供仅限参加全天课程,会员和顾问单位按协议价)

报名联系:谈玉婷
电话: 58883253 - 828 传真:5888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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